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7:31: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婚 姻 法 结 课 论 文
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 赵洪信
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区别与联系 法律后果 审判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 1、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
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3、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主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之所以可撤销,是因为它没有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的婚姻规定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结婚的。本法条规定的“受胁迫的”可以是可撤销婚姻双方当事人
中的任一方,也可以是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或是其他,只要是能起到胁迫违背他方的真实意思而与之结婚的都是属于受胁迫而结婚的。
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与联系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结婚时欠缺的条件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而被规定为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由于结婚时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而被法律赋予在法定的时间内准予撤销。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申请主体不完全相同,请求主张权利的机构亦不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由此可见,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此可见,请求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