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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6.01.01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2):

随着世界各国银行实务、法律等方面的发展,托收业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国际商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近年来,我国采用托收方式办理国际结算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内各种公司、企业经济成分多样化的发展,亦使托收业务中各种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从而也就加大了银行在叙办托收业务中的责任与风险。为使各级行在依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业务 1 / 2

时口径统一,步调一致,总行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现下发各

分行(详见附件一)。

有关凭证格式的调整,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内容调整“COLLECTIONIN STRUCTION”,由总行总务部统一印刷并下发各分行。在新格式正式下发前,仍使用原有格式,但需在原有格式中将(URC NO.322)改为(URC NO.522),待新格式到后立即启用。各省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该凭证全辖用量报总行总务部(物资供应处)。

此文附件二为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托收委托书》样本,省辖行根据样本统一印制,自行决定启用时间。《托收委托书》中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三。

本掌握原则请国内各级行遵照执行;海外分行可根据当地同业习惯、法律规定,结合本掌握原则参考执行。 附一:

托收统一规则一、我行作为寄单行(托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

3.应核对委托人所交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表面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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