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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9篇 司法解释约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3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7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236篇 法学文献约53篇 英文译本1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206篇 法学文献约8篇 英文译本1篇 )
注:1、律师作为发包方的代表进行非诉讼法律服务时,需要注意合同严密性、合同合法性。
2、对于承包方而言,履约管理是把握风险的关键。(1)工时、质量为关键要点;(2)合同履约管理:合同交底、过程质量监管、工程资料管理(证据)。对于工程资料管理,需要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加以管理,律师应该建立相应制度给顾问公司。
3、如何应对挂靠的问题。(1)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问题。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商为支付工程款的人,承包方罗列被告时,需要将村民委员会、开发商为被告主体,提前研究好主体问题,防止出现执行问题,即难以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
4、结合第一条第三款,建设法和招投标法。(1)中标无效的判断。结合《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章节,认定招标投标无效的6种情形。视频听到9:19时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
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383篇 法学文献约10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7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三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四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17篇 法学文献约4篇 英文译本1篇 )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
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
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12篇 法学文献约4篇 英文译本1篇 )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
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8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七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
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第八条
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8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九条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4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2篇 法学文献约2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
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
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79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