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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3 15:36: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选择题(88题)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2.《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3.《工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4.《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6.《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8.《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9.《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裁员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于2012年2月正式发布实施。 13.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1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5.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16.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17.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18.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1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20.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21.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2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2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24.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5.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26.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2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28.《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2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0.《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3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2.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35. 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前提是厂务公开,首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36.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37.《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39.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4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4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

42.《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代会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4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4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4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46.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47.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48.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4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50.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