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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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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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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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事前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或年度新增的项目及重大政策为重点。

民生类项目,是指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项目支出。

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项目,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外,用于城市修缮、改造、环境整治、管理和运行等方面,提升城市服务能力的项目支出。

第九条 事前评估的重点: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北京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所在行业环境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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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针对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项目绩效目标。主要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财政支持范围、方式。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有类似项目得到财政资金重复支持;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

(五)项目预算。主要评估项目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六)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事前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配合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事前评估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事前评估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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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总体评估方案;依据事前评估结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结合事前评估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算单位配合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评估相关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事前评估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评价机构完成评估工作,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 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报告》、《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与管控措施申报表》;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第十四条 第三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

第四章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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