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5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6:40: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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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五)

第七单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登记生效(P5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创设取得与移转取得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中,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者无偿划拨等方式,移转取得则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方式。 【考点2】无偿划拨(P51) 1.使用期限(2014年单选题)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见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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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有偿出让(P51)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2013年单选题)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1】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解释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9年单选题)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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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 )。(2013年)

A.50年 B.60年 C.30年 D.70年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最长期限为50年 B.最长期限为70年 C.最长期限为30年 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第八单元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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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物)。

【考点1】抵押合同(P55)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相关链接】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013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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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抵押物(P54)(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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