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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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1〕77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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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计划安排,负责属地内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推进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包房屋征收实施任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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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公安、城管、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工作,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分区域公布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销售平均价以及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提供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技术参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依法维护征收工作的正常秩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理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衔接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协助和把关;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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