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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9:32: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1)

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较晚出现的企业形态,兼具合伙、无限公司等无限责任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又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其本质特征。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的关系较其他企业形态更为复杂,对通过公司自治解决有关矛盾冲突的要求也更高。股东除名制度发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企业形态,通过赋予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强化公司自治能力,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股东除名制度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现实需要的研究,认为有必要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特点的股东除名制度,以解决广泛存在的股东欠缴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在论述股东除名制度的过程当中,本文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尤其是股东义务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前言与结语,正文五章共七个部分: 在“前言”中本文就股东除名制度的来源和作用进行了简要介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运行面临的现实问题,初步阐明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随后,本文对已有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简单说明,并指出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重点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事由、具体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 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概念”中,本文简要勾勒了期望建立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股东除名制度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制度运行的法律后果是股东身份权而非财产权的剥夺等基本问题。着重论述了股东除名权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指出除名权的属性不是由其自身,而是除名制度的具体设计决定的观点。 第二章“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和依据”中,本文首先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论述了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并特别强调不主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立除名制度主要是出于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现实考虑,而非在公司法理论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其次,本文从我国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中有关除名类似制度的设计、公司法中存在的除名股东的理论空间和比较法上的广泛经验三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依据。 第三章“除名股东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本文核心。文中从价值判断层面提出除名股东正当性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引发除名的事由是股东的行为”、“股东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无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三个原则。就前两点而言,本文与以往学者观点有较大分歧,其根本原因是本文不仅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更强调其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本质。同时较以往研究成果,本文在第三点“无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问题上提出了更切实可行的考察标准,使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发挥实际价值。 第四章“法定除名事由与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的规定”中,本文明确了包括“股东长期欠缴出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而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内的三种法定股东除名事由。其中,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义务的有限性的理解,本文关于“股东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而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问题的观点相比于以往论述更切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最后,本文讨论了“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的规定与法定除名规则的关系”问题,主张给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并设定必要的限制。 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设计及其运行中的问题”

以股东除名程序实际运行流程为指引,对“除名前置程序”、“除名程序的启动”、“股东除名决议”、“被除名股东股份的处理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和“股东除名的司法救济程序”五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并就可能面临的困难提出了解决思路。整个制度设计不仅充分参考各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有益经验,更注重与我国现有公司法及合同法、侵权法相关规范及制度的结合,力求以最小的制度建设成本获得最佳的制度运行效果。这种充分考虑本土已有法律制度的态度和思路在以往的股东除名制度论述中并不多见。 最后,本文在“结语”部分特别指出股东除名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除名股东,更在于以有力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督促股东积极履行股东义务、谨慎行使股东权利,并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后主动、全面的弥补其造成的损害以缓和公司和股东的紧张关系。股东除名制度发挥作用得最佳的状态,就犹如一把悬在股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其威慑力而非破坏力促进股东行为的自我约束。

[3]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版。 [4][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吴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8][日]我妻荣著,有泉亨补订:《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9]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王保树、朱慈蕴:“赴日考察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的报告”,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1]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沈达明编著:《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版。 [14]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5]陈忠五:《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思》,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 [16]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王泰铨、王志成:《公司法新论》,三民书局2007年增订第4版。 [18]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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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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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14]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5]陈忠五:《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思》,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 [16]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王泰铨、王志成:《公司法新论》,三民书局2007年增订第4版。 [18]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