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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
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7]12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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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积极构建智能化、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研究提出省、市、县三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未经省政府同意,各地区不得自行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整合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条件择优选聘评审专家,健全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核、培训、使用、评价和退出制度,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开通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专线,实行自动语音抽取、自动语言通知,实现省、市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规范供应商库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地入库、全省通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库,参加省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入库,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以及地方分网上进行采购信息查询、合同确认、验收通知发送等电子化操作。 (四)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备案”的原则,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 / 3
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五)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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