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5:23: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一起民刑交叉典型案例的启示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开发房产地项目资金短缺向乙银行贷款三笔,本金合计1亿元,并以开发中的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作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公司就上述贷款在乙银行处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期限至2008年9月。贷款到期后,甲公司逾期未还,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就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银行起诉后,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行为被其它法院判决认定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抵押登记注销章,向房管部门行贿等手段,以在建工程重复抵押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甲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依法处以有期徒刑,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乙银行。在此案中,乙银行无相关人员涉案。

法院对乙银行诉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后认为,因刑事判决认定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均无效。在向乙银行释明更改诉讼请求未果后,判决驳回乙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乙银行不服判决并以借款人单方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效力并非无效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乙银行在两次发放贷款过程中并未参与甲公司不法诈骗等行为,从双方之间民事关系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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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也非相关法律禁止行为。甲公司因合同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从而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甲公司偿还追赃后余欠乙银行相关贷款本息,乙银行就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观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因我国民刑法律间衔接不紧密,法律条文适用理解不一,理论界对该问题认识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无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系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合同法》第52条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据此,其合同为无效。

二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反之,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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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才无效,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能仅因欺诈而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受害人没有依据行使变更、撤销权,合同仍应认定有效。

三是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分为两类: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犯罪,以及权利人是否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自始无效的判决思路在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中较为普遍。在此思路下,民事诉讼中,刑案被害人只能要求法院确认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据此要求借款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依据刑事裁判文书,请求法院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清偿债权。

二、合同诈骗罪对合同效力影响评析

就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将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合同定性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较为恰当。结合本案分析,按照法院一审判决思路,以甲公司单方的“非法占有”目的判定涉案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自始无效,既与我国民刑事法律立法本义相悖,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偏差,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立法本义

从刑法的制度功能来看,刑罚仅是刑法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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