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7-8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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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7-84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中积极而慎重的推广和应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顶本规程。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泥矿渣砂加气混凝土、水泥石灰砂加气混凝土合水泥石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成的干容量为 5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30 号以及干容量为 7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50 号的砌块和配筋板材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对于其他品种和其他容重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可以根据制品性能的可靠试验数据,参照本规程进行设计和应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第 1.0.3 条 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 1.0.4 条 应用本规程的同时,还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二章 制品应用的一般规定

第 2.0.1 条 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要求,进行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

第 2.0.2 条 加气混凝土宜作屋面板、砌块、配筋墙板和绝热材料。干容重为 5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30 号的砌块用于横墙承重的房屋时,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不超过 10 米。干容量为 7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50 号的砌块,一般不宜超过五层,总高度不宜超过 16 米。

第 2.0.3 条 对于下列情况,不得采用加气混凝土制品: 1. 建筑物基础;

2. 处于浸水、高湿和化学侵蚀环境; 3. 承重制品表面湿度高于 80 ℃的部位。

第 2.0.4 条 容重为 500 公斤 / 米 3 的加气混凝土墙体的隔声、耐火性能可按参考资料一和二采用。

第 2.0.5 条 加气混凝土制品施工时的含水率一般宜小于百分之十五;对于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品可不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 2.0.6 条 加气混凝土外墙面应做饰面防护措施。

第 2.0.7 条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的房屋,宜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方案,横墙间距不宜超过 4.2 米,尽可能使横墙对正贯通,每层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以保证房屋有较好的空间整体刚度。

第三章 材料计算指标

第 3.0.1 条 加气混凝土的标号系指在气干工作状态 ( 含水率为百分之十 ) 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第 3.0.2 条 加气混凝土在气干工作状态时的设计强度按表 3.0.2 采用。 加气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公斤 / 厘米 2 ) 表 3.0.2

容 重 级 500 ( 30 号) 700 ( 50 号)

19 1.7 3.4 40 3.6 7.2 序 号 1 2 3 强度级别和种类 立方体抗压强度 设计强度 抗拉强度 抗剪强度 符 号 R a R i R j 注:二等品强度数值按表 3.0.2 数值乘以 0.80 降低系数采用。容重 500 、强度为二等品时,不宜做屋面板。

第 3.0.3 条 加气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可按表 3.0.3 采用。 加气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 h ( 公斤 / 厘米 2 ) 表 3.0.3

容 重 级 500 ( 30 号) 17000 水泥石灰砂加气混凝土 2 水泥石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 第 3.0.4 条 加气混凝土的泊桑比为 0.20 ,线膨胀系数为 8 × 10 -6 ℃(温度 0 ~ 100 ℃)。 第 3.0.5 条 龄期为 28 天的砌体抗压强度 R qa 、沿通缝截面的抗剪强度 R qj 和砌体弹性模量,应根据砂浆标号按表 3.0.5 采用(砌体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见附录一)。每批高度 25 厘米的砌体抗压强度,沿通缝截面的抗剪强度和砌体弹性模量(公斤 / 厘米 2 )

15000 20000 700 ( 50 号) 22000 序号 品种 水泥矿渣砂加气混凝土 1 表 3.0.5

砂浆标号 ≥ 50 18 0.8 13000 30 0.8 20000 25 16 0.5 12000 28 0.5 18000 0 10 0 4000 15 0 5000 序号 1 2 3 4 5 6 容重 强度类别 抗压强度 符号 R qa R qj E R qa R qj E 500 ( 30 号) 抗剪强度 弹性模量 抗压强度 700 ( 50 号) 抗剪强度 弹性模量 注:①容重 700 、强度为二等品的砌块,其砌体抗压强度按表 3.0.5 数值乘以 0.80 降低系数采用。容重 500 、强度为二等品的砌块,不宜做承重砌块。

②当砌块高度小于 25 厘米、大于 18 厘米,长度大于 60 厘米时,其砌体抗压强度需乘以块型修正系数 C,C 值按下列公式计算:C=0.1 × h 2 1 /j 1 ≤ 1 式中 h 1 ——砌块高度;j 1 ——砌块长度。

第 3.0.6 条 加气混凝土配筋构件中的钢筋应采用Ⅰ级钢。机械调直钢筋有可靠试验根据时,可按试验数据取值,但设计抗拉强度 R g 不宜超过 2800 公斤 / 厘米 2 。

第 3.0.7 条 涂有防腐剂的钢筋与加气混凝土的粘着力,在干容重为 500 公斤 / 米 3 ( 30 号)时不得小于 10 公斤 / 厘米 2 。

第 3.0.8 条 加气混凝土砌体和配筋构件的设计标准容重,按干容重乘 1.4 系数采用。

第四章 结构构件计算 第一节 基本计算规定

第 4.1.1 条 加气混凝土构件必须满足强度计算的要求。受压砌体还应符合允许高后比的要求。受弯板材应按变形进行计算,计算构件的强度和变形时均采用标准荷载。

第 4.1.2 条 配筋板采用根据出釜时吊装的受力情况进行强度验算,此时板材自重的荷载系数按 1.1 采用,并乘以动力系数 1.5 。

第 4.1.3 条 构件的计算,采用安全系数方法。安全系数 K 应根据砌体类别和构件受力情况按表 4.1.3 采用。 安全系数 K 表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