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6:58: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方案组织验收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3)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结构变更;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材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基础与主体结构存在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

(4)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投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违反强制性条文,拒不返工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限期不整改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一律挂红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不少于2年。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1、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带队检查,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

2、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现场具体监管主体,要将工程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位监督员,实行“网格化、全覆盖”式的管理。对“老地方、老问题、老不整改”的企业和项目要坚决严肃处理,全市各监督机构要采取“定时、定量、定目标”的方式落实 “严管重罚”措施。

3、各级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行联动,实行“一岗双责”,重点加强外地进肥企业管理机构设置、项目分包和施工许可、劳务人员教育管理、工程合同备案等市场行为进行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通报公示。凡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等资质条件或进肥备案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撤回;对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顶格处理,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半年至1年。

4、市城乡建委成立暗访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暗访督查,对不认真落实上述措施的,约谈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措施不力,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挂牌督办,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合肥建设网曝光,情况严重的,书面通报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