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预防重要还是惩戒重要辩论总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5:35: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辩论赛:

正方:反腐倡廉事前预防更重要 反方: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正方 一辩立论

当前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贪污腐败是个社会现象,过去有,现在有;中国有,外国也有,要叫它完全绝迹,客观的说,恐怕做不到。但是,又不能因此就松劲。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关系到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此,我方认为,反对腐败,事先预防比事后惩治更重要。以下我将通过对预防腐败的科学性、实践性、普遍性三个方面的阐述来确定我方的观点——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第一: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具有科学性。

因为预防腐败更符合客观规律。预防腐败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方式对症下药、多管齐下,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形成之前,即使有少数腐败现象出现时,也能及时被发现并被处置。预防腐败更顺应当前的形势。当前,腐败在一定领域内高发易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对此,要注重预防,增强免疫力、提高修复力,这样才能保持党的肌体持久健康。

第二,从实践经验来看,预防比惩治更有效。

从预防腐败的功效来看,注重预防,能够通过制度建设、法规完善和社会监督,使得潜在的腐败主体不能腐败,通过深刻的思想教育,使得他们不愿腐败,这是治本之策。从近年来查处案件的实践看,违纪违法者所造成的危害很大,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那么,司法机关惩处腐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也会不断增加。

第三,纵观历史,横观国际,专注当代,从反腐败经验来看,注重预防,是应对腐败的普遍做法。

从历史经验看。历朝历代统治者吸取前朝败亡的经验教训,毫无例外地采取了加强道德教化,设立专门律法,成立相应的监察机构等预防腐败措施。从国内外的经验看。

不论是腐败案件较少的澳大利亚、被评为世界最廉洁地区的香港,还是世界公认廉洁意识最强的芬兰,其根本是隐含在权力制衡背后的预防机制。、从我国当前预防试点经验看。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预防腐败试点工作,在推进改革、规范权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社会领域预防腐败等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综上,预防腐败的科学性、实践性以及普遍性使其相对于惩处来说,更能够有效的减少腐败,降低腐败损失,因此,我方认为反腐败预防更为重要。

反方 一辩立论

各位领导、主持、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何为腐败?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群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风气的现象。在反腐问题上,“惩治”是依法依纪对腐败现象和行为人的制裁,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法律制裁等。对方辩友着眼于长远预防,却放弃了眼前惩治,使得“预防”的美好理想化作“雷声大,雨点小”的代名词。在腐败情势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认清严峻形势,抓住惩治主动权。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下面,我从三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当前反腐的形势看,惩治比预防更关键。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比较严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时代特点决定了我们当前的反腐必须要立足惩治,只要是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严肃惩治腐败就必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第二、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看,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反腐败只有惩治用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也才能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离开了对腐败现象及时有效的惩治,各种预防方式就只会流于形式,收不到任何实效。

第三、从功效看,惩治最有说服力,最有教育力。

众所周知,朱元璋严厉惩贪杀贪,使明朝很长一段时间吏治清明,官吏不敢越雷池一步。50年代初,中央坚决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在随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全国只发生了2起省部级干部违纪事件。近年来,中央严肃查处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等腐败分子,也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增强了人民对中央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实践证明:

“坚决惩治”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高举反腐利剑,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腐败分子既倾家荡产,又身败名裂,才会使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不愿腐败”,更“不敢腐败”。

综上,在反腐问题上预防固然重要,但放眼长远还得立足当前,之前,我们采取经济、行政、纪律、法律的惩治手段,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我们仍要抓牢“惩治”这个“龙头”,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取信于民,才能积小胜为大胜,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反腐倡廉事后惩治更重要。

攻辩

正方问题:反方辩友认为,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看,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和基础。我方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惩治与预防、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是有效预防的前提,但是我方认为预防是才是惩治的基础。惩治不是最终目的,预防才是最终目的。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希望腐败发生后以满足你们的惩治之快,还是希望腐败现象根本就不发生呢?近年来,我们在惩治腐败上的力度越来越大,

但是腐败行为却仍然呈现出涉案分子职位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等特点。我们主要是要避免国家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受到损失,我们一味的去严惩,亡羊补牢,其中的人民财富损失谁来弥补?

反方答:腐败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公务人员,那就不存在对国家政策等预防手段不清楚的地方。那为什么还是有人腐败呢?!这是由于人的贪欲本性造成的,这是客观存在的!预防好比夏天装上纱窗,但是惩治是彻底杀死蚊子。只有打死了蚊子,那些没有装纱窗的人才会免受蚊虫之害。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预防措施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呢?难道预防能够弥补人民已经损失的财富吗?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加大惩处力度,大大增加腐败者的违法成本,使贪污者不敢贪,贪不起,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反方问题:对方辩友立论中提到预防腐败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方式对症下药、多管齐下,使得绝大多数腐败行为被消灭形成之前,即使有少数腐败现象出现时,也能及时被发现并被处置。那我想请问下对方辩友,2009年,有先后16名省部级干部落马,在2010年里则有11名省部级高官被判刑,这是以法律之名作出了结论。这11人涉案金额皆在500万元以上,有的达至千万元。为什么我们的国家干部、企业中那么多高中层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