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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6:04: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关于家庭暴力法律责任探讨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内容摘要: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性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不断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探索建议。 关 键 词:家庭暴力 虐待 身体伤害 法律责任 引言

中国有句古训:“家和万事兴”. 家是人类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家庭被人们视为安全的避风港、幸福的绿洲。但是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表明,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时常会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极大程度上困扰着各国的受害人、社会管理人、国家统治者。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严重危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以暴抗暴”案件日见增多,影响社会和谐安定,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发展。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性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不断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探索建议,这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家庭暴力一词对于我国而言是外国的“舶来品”,国外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美国主流观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主流观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联合国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是包含在“对妇女的暴力” 中的。1993年l1月25 日联合国发表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一次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下了定义,即:“ ‘针对妇女的暴力’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者性方

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二)国内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包括男子对女子、女子对男子以及尊亲属与卑亲属相互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专指男子对女子采取的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暴力行为。我国立法中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比较赞同婚姻法解释(一)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性 (一)多样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施暴行为的差异性而产生了家庭暴力多样性的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家庭暴力形式有,拳打脚踢、刀砍、油烫等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以杀死或者伤害对方及对方家属的方式进行恐吓、威胁,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以不让参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限制对方人身自由,以羞辱、任意贬低人格、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等方式进行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进行经济暴力。 (二)隐蔽性

中国人自古注重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于是常常将家中发生的一切大小事务的消息范围牢牢地锁定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 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导致受暴人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就成为了其最显着的特征, (三)持久性

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恶果行为。当受害方第一次受到暴力侵犯后未得到有效解决,施暴者就会发动第二次第三次连续的暴力侵犯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施暴者会以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就是一种家庭纠纷,一般的吵架打

斗,外人都不会过于插手,即使家庭暴力比较严重,别人也都是以劝和为主。作为施暴者与施暴对象双方也都这样认为,导致了家庭暴力往往要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直到施暴对象忍受不了才会寻求外界的帮助。 (四)严重性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对于家庭、对于社会而言,它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施暴者很容易无视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而且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不良家庭环境往往会在子女的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家庭暴力尤其是夫妻家庭暴力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思想上的根本缘由就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男权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长期的封建文化积淀使得夫权观念渗入到国人的血脉之中,并转化成社会基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三从”、“四德”思想,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对子女实行惩戒之术。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影响依然存在。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二)当前社会男女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束缚广大女性的封建文化制度进行了严厉批判,妇女的地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女性就业开始接受人口增长与市场经济的双重考验,社会竞争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将女性推向边缘化地位。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又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是成为了滋生家庭暴力的经济根源。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另外,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三)法律救济和保护制度的缺失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