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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篇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so all sorts of problems appeared in practice,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an help us out of a more convenient, quick, efficient, path, thus furth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ocean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transport of goods

文献综述:初北平(2008)论述了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核心内容。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的反映。中国所拥有的庞大的商船队使得中国成为一个巨大的船舶保险市场。杨永莲(2013)阐明了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张晓霞(2012)指出了海洋保险业务发展较快,由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海洋保险的特殊性,当前海洋保险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另一国港口并交付给收货人,一般由托运人给付运费的协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其他有权经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托运人一般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卖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预先向保险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约定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事故遭受损失时,按照约定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其实质是投保人将可能遇到的运输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再由保险人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摊。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是海上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各类保险一样都必须通过签定合同才能实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填写保险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签发保险单和相关收据。由于海上保险标的需要通过跨国运输,故该种保险具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最古老的险种.由于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国际性、以及保险标的价值的数额较大的特性,因此众多国家均在《海商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进行严格规定。

我们认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就是以货物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给被保险人以经济补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的法律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船舶保险又是海上保险的核心内容。海上保险

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现在大部分国际货物贸易交付过程周期比较长相对比较复杂,大多要经过空运、陆运、海运、特别是海运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国际海运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义务的承担及完成不是完全同步的,情况十分复杂。在海运货物期间,货物可能遭受损毁灭失等意外风险。风险何时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十分管制货物风险的转移。因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及其时间界定是国际海运货物买卖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

国立法都或多或少的对此进行规范,众多国际经济法专家也开始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在国际海运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做出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明确当事人双方风险负担的制度及规则,明确当事人双方的风险负担,是其采取得力措施规避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尽量避免或减少自己的各种经济损失。

海航这一中国传统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也随之得到了新的发展机会。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海运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悠久,业务量大,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运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 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深刻洞悉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主流需求,同时通过现状发现问题,并致力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第二节 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保险事故是指已经发生的保险风险。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有两类:一类是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风险,基本险;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的式加保的风险,特约风险。 海上保险保险单承保的基本风险有:海上灾难、火灾、暴力盗窃、投弃等共同海损、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海上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前者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后者指由于意外原因引起的事故。

特约风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偷窃、短交或提货不着、站污、淡水雨淋、渗漏、碰损破坏、串味、生锈、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等。特别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舱面货物险、和拒收险等。一般附加险包括在一切险之内,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之内。

除外风险,指引起货物损失的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或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除外风险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失、迟延所造成的损失、自然损耗、虫蛀鼠咬、货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质缺陷引起。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

海上保险合同,按照《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险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我国《海商法》第12章第1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是历史最长、起源最早的一种保险制度。“船舶抵押贷款”的海上惯例被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被称之为“船舶抵押贷款说”。将船舶作为抵押物向资金所有者借贷,当船舶安全到达目的港,借贷的款项本利全部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借贷人不必偿还贷款。当然这种贷款利息比一般借贷高,高出部分的利息即是最早的保险形式。14世纪以后海上保险发展很快,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1601年英国颁布了《涉及保险单的立法》。1906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海上保险法》,它是世界保险法的范本,对各国保险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海上保险

业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创办。1949年新中国对旧中国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接管和改造,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60年代首次制定了船舶保险条款和海洋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颁布了新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之后中国又相继成立了许多保险公司。许多外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涌入中国。

海上保险是海上运输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被保险人通过海上保险可以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反过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保人筹集发展资金。保险公司通过聚集保费资金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灾难和损失进行赔偿。使投保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以便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可以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主要功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原则。世界各国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同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保险合同,否则即为无效保险合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但要求

【篇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原约定的某些内容进行的改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的效力。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

(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依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

(3)违约终止,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 (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5)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从而使保险合同终止。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

1.委付。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 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