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9:21: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金额、运输路线、运输保险险别等。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的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的保险单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3.3. 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3.4.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各种原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指的是保险单自然到期。

(2)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规定的保险单,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终止。

(3)违反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和解除保险合同。 (4)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保险合同终止。 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主要内容

进出口货物办理运输保险时,首先要按规定格式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与标志、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项目;其次,交纳保险费,取得保险单证;如发现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办理索赔等

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时,应当首先填写保险单,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如:被保险人,保险产品、数量、包装和标记,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等。接着,缴纳保险费,得到保险证书。如发现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在在有 效期内办理索赔。 4.1. 选择投保险别

选择投保险别一般要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货物运输工具和路线,国际上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货物的残损规律等。由于保险人对不同的险别承担不同的责任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买卖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进行投保。 4.2. 确定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应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决定,依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 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在cif或cip的合同中, 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我出口方还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支付。

4.3. 交付保险费 4.4. 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保证明,它具体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取得保险单据,并且妥善保存。 4.5. 保险索赔

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方,应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和索赔金额,备好必要的索赔单据。并在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请求。因为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所以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该正确计算赔偿金额并给予赔偿。 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的芦笋罐头,每箱单价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金额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卖方15天内必须发货。买方联系卖方,要求代其以发

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福建省龙岩市,目的港是法国的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从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之后,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但是法院判决其败诉。

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企业国际货物长途运输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或满足一些海上事故,如泄漏、损坏的货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为了不可预知的或不确定的减少事故损失,分担成本。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二、这是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如果卖方可以熟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则,正确选择和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此,当风险发生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从而减少损失

三、在上面的例子中,由于是基于fob厦门成交,fob术语的规定是基于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家和卖家承担为风险的界限。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包括货物码头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者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四、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故卖方没有索赔权。虽然买方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