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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作者:滕国金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9期
【摘 要】边沁功利主义的产生有其理论渊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苦乐原理、效果论以及功利原则三个基本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最高的道德标准,对西方社会乃至全球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在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学习和了解后,进一步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边沁;功利;快乐 一、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
功利主义思想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变化后,直到18与19世纪之交时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独立学说。功利主义思想学说的集大成者是边沁。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影响颇大,所以,边沁也被称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有以下几点:
第一,快乐主义传统。快乐主义在西方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学派有着悠久的历史。快乐主义最早我们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昔勒尼学派,该学派的创立者亚里斯提卜作为苏格拉底的弟子,在试图回答苏格拉底提出的问题“美德是什么”时就阐述了自己关于美德即是快乐的观点。他的这一观点更倾向于快乐是一种肉体感官的享受。紧接着,德谟克利特进一步发展了快乐主义,其快乐主义其实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功利论的内容。在他看来,人总是尽力趋乐避苦,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实现了从感性到理性的上升。因此,在他的快乐主义中,精神和理性所占的比重要比肉体感官所占的比重更大。伊壁鸠鲁继承并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认为幸福生活是人们天生最高的善。上述快乐主义理论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之一。 第二,经验主义传统。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又一理论渊源是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经验主义理论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是来自于个人的感性经验。正如洛克所认为的事物的善恶之分缘由于我们对其有苦乐之感。善即能够不使我们的快乐减少或者不使我们的痛苦增加的东西,恶则是与善相反的东西。当然,洛克并没有把善和恶与快乐和痛苦等同起来,而是认为人们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或者道德的范围之内去趋乐避苦才是善的。基于对上述经验主义继承的基础上,边沁认为,是否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人的快乐或者是减少人的痛苦是判断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
第三,英国的情感派与法国的唯物主义。英国情感论对边沁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该学派对于人的本性是自私和仁爱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为边沁功利主义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二,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则为哈奇逊提出的相关原则。法国的唯物主义的代表人物是爱尔维修、霍尓巴赫等人。他们主张用唯物主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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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与社会进行研究,一切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去增进社会利益的观点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
1776年,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论述最先出现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里,1789年他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进一步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阐述。在他看来,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道德原则的哲学伦理学说。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苦乐原理。这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苦乐原理指的是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是人的自然天性。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是评判人类一切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因此,趋乐避苦成为了人类做出行为选择的最终动机和目的。就像一个人尽管在口头上拒绝承认快乐或痛苦对我们个人行为的支配,可是事实上我们无法摆脱它们对我们行为选择的影响。由于受到哲学经验论的影响,边沁对快乐和痛苦也有一个简单的划分,它将简单快乐分为14种,把简单痛苦分为12种。同时,边沁提出,衡量苦乐的因子有七种,分别是: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接近性(或遥远性)、增殖性、纯度、广延性。因此,根据边沁这一计算快乐与痛苦的方法,我们便会知道我们所做出的每一行为价值的大小,如果我们的某一行为经过衡量后,它所带给我们的快乐所占的比重大大于痛苦,那么我们就会说我们的这一行为是合道德的,是善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是恶的。因为人所追求的都是幸福与快乐,所以这种大多数人都可以追求到的幸福也可以说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二是效果论。边沁对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的论述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里是费了不少笔墨的,根据边沁的观点,行为的发生是否合乎于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是受到行为的后果所决定的。边沁认为,人类行动之意图虽然总是去寻求快乐,而不是去追求痛苦,但是动机的好与坏没有一个绝对值,因此,根据动机衡量善与恶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人的动机并不可以说明一种行为的善与恶,而惟有结果可以衡量行为的善与恶。换言之,惟有是否最终增进了快乐才是验证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比如,好的效果必然对应于好的动机,但是,好的动机或者坏的动机就未必有相应对等的结果。
三是功利原则。功利是作为社会对一切行为活动认知的出发点,因此,功利原则也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同时,这一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基础之上的。边沁认为,一种事物可以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多的与幸福相应的好处,亦或是妨碍产生与痛苦相应的坏处时,那么就可以定义该事物为功利。这是边沁功利原则的一个方面,是涉及有关个体的幸福和快乐。那么,另一个方面则属于最高道德准则的功利原则,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从这两方面的关系来看,边沁认为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简单叠加而已。所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依然体现着利己主义。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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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产生于英国产业革命发展迅猛的时代背景下,并且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边沁的这一思想(即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那种抽象的自然权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们更多的希望现实的社会能够带给他们的是一些实质性的思想,当然也希望通过这种思想来对他们的社会进行指导。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便从此对西方社会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同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边沁的这一思想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快乐的质与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肯定了边沁对于苦与乐的衡量方法,但是这一方法也存在缺陷。也就是说,边沁只强调能够达到快乐的量,而并没有注重快乐的质的问题,换言之,个体在不同的环境中如果发生同一件事,而这件事所带来的苦乐并没有质上的区别,只是量上的差异罢了。只要是可以达到快乐,那么让我们感到快乐这样的事物的好与坏、善与恶我们就可以忽略不计,这就仅仅强调了个体主观上的快乐,却忽视了客观因素。因而这种计算快乐的方法若应用到道德领域,那在生活实践中是无法立足的。穆勒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但是对其不足之处作了修正,认为,快乐是有质的区别的,而且质的重要性高于量,即使是很少量的高质快乐也是绝对的优于大量的低质快乐,精神的快乐要高尚、纯洁于肉体感官的快乐。所以,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更应该注重质的好与坏,而不应该将快乐在量上的简单叠加作为衡量幸福的标准。
其二,动机与效果的问题。边沁的效果论把判断事物的善恶是非问题的出发点建立在个体对快乐的获得上,这体现了他关注个人的生活,而且更加关注从客观出发去寻求道德标准,不是像以前在主观领域对道德予以评价。因此,这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结果是决定个体行为是否合乎于道德或善恶的唯一标准,这种片面强调结果而忽略动机是完全割裂了动机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因为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善和绝对的恶,所以,若我们仅仅从效果论出发看待一种事物,那是极为不公正的。功利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而不是我们全部行为的动机,我们不能因此忽略人动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边沁功利主义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用辩证的态度去认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从而正确的评价个体的行为。
其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问题。边沁提出,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社会利益也只是一种抽象的利益,社会利益仅仅是生活在其中的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已,我们不可以为了抽象的社会利益而去牺牲具体的个体利益,因为如果连个人利益都没有了,那何来社会利益。这里边沁虽然认识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些联系,但未能产生完全正确的认识。边沁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强调个人利益的,因为根据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来讲,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而且个人以外的其他利益都进行自我覆灭的可能性为零,毕竟只有个人利益才是整个利益的基础。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功利原则中得到相应的启示。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统一的,它们互为前提而存在,当它们之间发生矛盾时,我们首先要无条件的服从社会集体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因为社会集体利益如果不能存在,那么个人利益注定是难以保全的,所以我们应该在保证社会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再去兼顾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