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解读[精品文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 19:39: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节 准则概述

一、修订背景

我国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之后又陆续发布了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在实务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分散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IAS28。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2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二条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从上面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比如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三、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由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和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其中前三条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范围。第四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在合并时和其他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范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经持有的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2号准则正文中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做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现行准则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2)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原2号准则讲解中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性概念保持一致的问题

本准则与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等准则项目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保持我国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现行准则明确规定在确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 (三)其他修订

本准则整合了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

1.明确规定投资方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方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方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