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756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6:38: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9年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

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2015年卷二49题,单选)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5节>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答案】:B 【解析】:

某些行政决定(如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作出的责令缴税决定、县规划局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故B项应选。在本题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与甲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故不存在民事争议,自然不存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一般表现为“民”告“官”,故D项错误。 2.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某省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确定本省的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B、甲对区公安局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同时向其住所地法院和区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应当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C、原告向A法院起诉,A法院受理之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B法院,B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有权拒绝移送

D、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区公安分局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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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3章>第3节>共同管辖 【答案】:A 【解析】:

①A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故A选项正

确。

②B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3.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下列哪一年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5节>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答案】:C 【解析】:

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3款。

4.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B、裁定终结诉讼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1节>受理 【答案】:D 【解析】:

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本题解答应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69条、第101条。 5.甲公司为一私营企业,由于经营有方,效益颇佳。甲公司所在市政府为改善本市另一家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经营不佳的状况,指令将甲与乙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无权提出行政诉讼?( )

A、甲公司

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乙公司

D、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原告的确认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甲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企业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为国有企业,只有企业本身可以提起诉讼。A项的张某可以依据该条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项也正确。《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

6.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2011年卷二39题,单选)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5节>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答案】:C 【解析】:

修订前的《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第2句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根据该句中“国务院……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的规定,本题原应选B。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16条第2款第2句规定:“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该款没有明确规定增设其他职位类别的机关。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是基于单独管理的需要,属于公务员管理职权的范围,不属于立法权的范围,故排除A项。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具有管理职权,但对其他机

7.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