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的缺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6:32: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被捕后,申辩自己是无罪的,并聘请了由全美最好的律师所组成的被人称为“梦之队”的辩护律师团。原告方面也推出了阵容强大的公诉人队伍。自此,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为审理此案,洛杉矶地方政府耗资900万美元;法庭证词长达5万页;出庭证人126人次;出具证据1115件;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1000人,此案因此被称为“世纪审判”。①直至1995年10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杀案经已授权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这一“世纪审判”虽然已过去将近10年,但辛普森案中的一系列故事性元素仍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异族通婚、爱情、情欲、谎言、仇恨、名气、财富、美丽、占有、着魔、虐待配偶、偷袭、伤心的孩子、最残忍的挥刀行凶和所有用金钱能买来的“正义”,如同烟花般迸射在人们眼前。迥异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结果也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以理解。许多人不约而同地产生了疑惑: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这就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判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并要巨额赔偿?这两个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

但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说,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都是符合逻辑和合理的。至于结果实质上的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和社会大环境的多种因素。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要求不同②,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同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不同,都对结果的不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在此案中,导致两个裁判截然不同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是由两个人员构成完全不同的陪审团所作出的。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

下面,本文就将从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入手,分析当今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陪审团审判的保障。一切罪行,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11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下列之权力:

1、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当以法律先确定之。

??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

第七条 民事诉讼之陪审团审判。

在适用普通法的诉讼中,若其诉讼标的之价值超过20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

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上之规定外,不得于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

缺陷之一:陪审员的种族偏见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以上条文,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于宪法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陪审团在美国远不是司法的象征而是民主的象征。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④充当陪审员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必须公正、客观,没有在审判以前就对被告人产生了有罪或无罪的成见。由于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即使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不会再受审判,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⑤这样,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挑选陪审团就成了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在辛普森一案中,刑事诉讼的双方律师在陪审员的甄选上都不遗余力,希望选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人员。由于辛普森是著名的黑人橄榄球运动员,长相帅气,虽出身寒微但靠自身奋斗而神话般发迹,深得美国黑人、橄榄球迷和青少年的喜爱和崇拜;尼科尔则是一名漂亮的白人少妇。根据这样的情况,辛普森的律师希望挑选少数民族、男性、文化程度低、喜爱橄榄球、崇拜明星且比较感情用事的陪审员;而公诉人方面则希望尽量挑选白人、女性、最好曾有家庭暴力不愉快经历、对有钱人缺乏好感的陪审员。经过旷日持久的争论,12名陪审员终于确定了。12人的情况如下:

1.黑人妇女,50岁。她是个叫卖贩,自称最初听到辛普森被指控时,感到“震惊、懊丧”。她说,由于“基于后天努力”的成就,她尊重辛普森先生。

2.黑人妇女,25岁。她是一名飞行值班员,偶尔在电视上演出。

3.男人,52岁,兼有美洲印第安人及爱尔兰血统。他是个水陆两用车领班,自称父母间的暴力“给我很深的印象”。他说,辛普森“是我的英雄”。

4.南美裔男人,32岁。他是个货车司机,曾谈及辛普森说:“如果他干了这事,我无法理解原因。这等于自寻死路呀。”

5.黑人妇女,37岁。她是个邮递员,自称当听说辛普森被控犯罪时,她“怀疑为什么”他会这样干。

6.黑人男子,48岁。他是赫尔茨租车行的雇员,辛普森曾为该车做过广告。他说,当听说辛普森是嫌疑犯时,他“只是无法相信”。

7.黑人妇女,38岁。她是一个受雇的采访员,自称避免谈及此案。

8.黑人妇女,38岁。她是个环保问题专家,父亲曾是警察,而她则想成为律师。

9.黑人妇女,52岁。她是一个店员,曾在电视上看过6月17日辛普森和警察在南加州公路上的追逐。

10.南美裔妇女,38岁。她是个信件投递员,自称曾遭受过男友的虐待。

11.白人妇女,22岁。她是一个保险申请核查员,自称母亲曾遭到父亲殴打,而她还是婴儿时父亲便离开了家。

12.黑人男子,46岁。他是个急件递送员,自称如果辛普森犯了此项罪,他会“非常吃惊”。⑥

12人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纯粹的白人只有1人,而且是年仅22岁的年轻女性。12人中,8人为女性,4人为男性,文化层次、职业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这一陪审团的构成,显然比较符合辩方的理想,很多人甚至觉得,在陪审团就座的那天,辛普森就已经赢得了官司。在这种组成中,至少有两个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重视的。

一是种族因素。种族矛盾一直是美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美国曾在1992年爆发过严重的种族骚乱。在这纯粹白人只占一个名额而被告又是黑人的陪审团的审判中,其主观倾向是不言而喻的。而本案中的控方重要证人白人警探富尔曼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习惯以及对此事实的否认,又使陪审团对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都产生了怀疑。“种族牌”成为诉讼关键时刻辩方打出的影响陪审团情绪和认识的一张制胜王牌。审判后《巴黎小报》报道:这次判决表明美国仅仅是一个民族和种族的混合体,每个民族或种族只属于它们自己的集团。这种评论可能过于偏激,但每个人都承认的是:种族主义一直都是影响辛普森案的一个不可忽略不计的因素。

黑人在陪审团中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有利于辩方,那么女性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是否就可以认为是有利于控方的呢?事实上,原告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有严重的失算:他们认为因为有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黑人妇女会同情尼科尔。但实际上,尼科尔?辛普森在911求助电话录音中的哭叫声对于黑人来说不像对白人那样令人震惊。一位嫁给了白人的非洲裔妇女在给《陪审团睡了——美国当代名案审判纪实》一书的作者多米尼克?邓恩的信中提到:“我认为辛普森没有罪;我丈夫却认为他有罪。在我们8年的婚姻中,这是我们唯一一次在种族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我觉得你和我的丈夫一样,都不能像黑人那样理解一个黑人男人的愤怒。对我们而言,一个黑人男子的咆哮所带来的震惊不同于在白人社区里所带来的震惊。有时候喊叫声会伴随暴力,但更多的时候不会有暴力,伴随杀人那更是罕见,因此,对黑人来说,辛普森愤怒并不能让我们相信他有罪。”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妇女问题已被种族问题所弱化,控方的“性别牌”显然输给了辩方的“种族牌”。

另一个因素就是辛普森本人的影响。由上述对于12位陪审员的描述中可知,在12人中,有6人自称“尊重辛普森”,称辛为“我的英雄”,对辛会杀妻表示“不相信”。这种客观上存在的明星效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假设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没有50%的陪审员事先对其有明显的好感,那审判结果又会如何呢?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