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5:48: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七章、工业、仓储
7.1 工业用地
7.1.1 工业用地布局
7.1.1.1 7.1.1.2 7.1.1.3 7.1.1.4 7.1.1.5 7.1.1.6 7.1.1.7 7.1.1.8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不同类型工业在城市中合理布局;应
有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用地,工业用地应具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排水条件,应有方便的对内、对外交通货运的联系。
在规划中应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集中布置,避免工厂
分散建设,还应注意节约用地。
有气体污染物和烟尘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
向,有对水体有污染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的上游地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应有良好、可靠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
施。
一类工业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用地和住宅区之间不须设置缓冲
带隔离。一类工业包括软件开发、电气配件、电子与通讯器材制造等。
二类工业用地必须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功能区
相混合;并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二类工业用地上布置的工业企业的废水必须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二类工业需要有较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集装箱车通道应布置在疏运方便的地方。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单独布置,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须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三类工业用地应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三类工业园区内选址,严禁在水
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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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业、仓储
7.1.1.9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
合性产业功能区。
7.1.1.10 高新技术园区用地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高质量的生活工作环境和
高效的通信设施。
7.1.1.11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办
7.2
7.2.1 7.2.2 7.2.3 7.2.3.1 7.2.3.2 7.2.4 7.2.4.1 7.2.4.2 7.2.4.3
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规划控制规定 工业用地内建筑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利用。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备用地不得参与总用地平衡。 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规定 工业用地基准容积率为1.5;
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不得小于0.8(特殊工业用地除外),一、二
类工业用地一般不大于2.5,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节约用地。
工业用地绿地率的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区(工业园区)内须
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外,工业项目绿地率控制在15%~20%内。
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区(工业园区)内除
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为15%-20%,三类工
业用地绿地率为20%;
镇区范围内对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的绿地率为10%-15%,三类工
业用地绿地率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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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4 在工业用地总平面布局中,绿地要有明确的界线,经批准后的总平
面图不得改变。
7.2.5 一、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5%,三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
不得小于30%,不大于40%。
7.2.6 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 7.2.7 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规定
7.2.7.1 7.2.7.2 7.2.7.3 7.2.7.4 7.2.8 7.2.9 7.2.10 7.2.11
当工业建筑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其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自身消防间距的一半,且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
当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相邻时,则视工业建筑为居住建筑,按本准
则第四章有关条款退让用地红线;
当工业建筑相邻地块使用性质不能确定时,则视其相邻地块为居住
用地,按本准则第四章有关条款退让用地红线。
工业用地相邻,用地之间无规划道路,用地双方协商后可在用地界
线上建设共用围墙。
工业厂区内建筑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集体宿舍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其中以本企业产品维修、展销、社会服务设施为主的建筑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不得转功能为其他用地;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工人宿舍,但其建筑
面积计入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宿舍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须按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即应符合7.2.6的规定;三类工业用地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工业用地开发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