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3:35: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在建、改建、新建工程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代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正式设计文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及施工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条 设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和保证施工进度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各相关专业的衔接及后续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废弃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浪费以及工期的延误。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指集团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或建设公司。 第七条 设计单位指承担武汉地铁工程设计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监理(咨询)以及地铁相关系统设计的设计院和设计公司。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年)度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九条 设计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组织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设计变更范围及定义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定义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或代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优化变更、周边条件变化(含规划条件改变)的变更、设计审查意见的变更、征地拆迁影响的变更、工程实施要求的变更、新增加工程引起的变更、设计方责任变更等。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内容

包括:设计变更说明书、图纸、电子文件以及设计变更审批表和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提议单位:集团公司、监理、承包商和设计单位。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及标准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项目划分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设计变更;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三类。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设计变更: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及单项工程等;

2、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Ⅱ类设计变更:

1、变更批准的一般设计原则及单位工程;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

2、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Ⅲ类设计变更:

1、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的;

2、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程序及职责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监理、承包商或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设计变更提议,并组织集团公司、承包商、监理及有关部门初步进行协商,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根据方案涉及的变更费用估算,初步确定Ⅰ、Ⅱ、Ⅲ类设计变更,分别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Ⅰ类设计变更。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方案的工作。总工办负责组织设计监理、设计、勘察、勘察监理、合约法规部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等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审核,提交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计变更提议单位填写并办理变更审批表。设计单位编制正式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必要的设计变更图纸),下发有关单位实施。总工办负责存档备案,建立Ⅰ类设计变更台账。设计变更文件同步一式二份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Ⅱ类设计变更。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总工办、合约法规部、前期策划部、建设事业总部或建设公司、运营公司、及勘察、设计、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项目管理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一并下发有关单位实施。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存档备案,建立Ⅱ类设计变更台账。设计变更文件同步一式二份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Ⅲ类设计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组织设计、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