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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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4]17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11.23 【实施日期】2004.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大教[2004]17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明确各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 2

一、“一费制”含义及内容

“一费制”是指每学期开学后,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每学期的杂费(国家允许含部分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三项费用的合计总额。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一费制”标准内。

二、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辅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担负起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在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确保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高于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见附件一),并保证足额到位和逐年增长。

(二)坚持收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为了保证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学校的平稳运转,必须坚持收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同时出台的原则。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得低于最低拨款标准,在拨款标准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收费标准可逐年降低,同时要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不降低。

(三)坚持按学期收费的原则。“一费制”费用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三、“一费制”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费制”收费项目为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费制”标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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