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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交字[1998]1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7.02 【实施日期】1998.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关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批复

(1998年7月2日 证监交字〔1998〕1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们上报的《关于报批我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请示》和《关于提请审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准你们上报的规则,请予以颁布实施。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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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条 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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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 (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四)上市公告书;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

(八)本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十条 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