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讨论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3:56: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及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及项目规划条件的其他规定。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以下类型:

1、居住建筑;2、老年公寓;3、集体宿舍;4、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5、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及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当拟建项目基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小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小高层建筑即可。基地内北侧多层、小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建筑之间应符合建筑间距要求。

当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相邻为尚未开发建设地块时,被遮挡建筑按规划多层或小高层住宅建筑计算分析控制。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南边界为基准,南面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为遮挡建筑(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已

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整体纳入计算,并应考虑高层、多层、低层建筑相互之间的日照影响。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规范性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

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中日照要求另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2012年 月 日前已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方案,以批准方案为准)。

附件: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日照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法进行日照分析。“窗户分析”应采用“满窗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建筑外墙的开口面为日照基准面。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隔板(墙)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