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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马希瑾,马国芳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上旬》2012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与完善越来越重要,以西方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为例,从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与借鉴,从而探析出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06-02

从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开始,经历了长久的改革和发展,已日趋规范和完善。但是,仍然有许多新的问题情况产生,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相关方面经验的借鉴,从而有效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概述

西方往往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越线进行约束,进而强化其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奥地利、瑞士、日本和法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对比分析,其完整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禁止受贿索贿;禁止经商和兼职;禁止以权谋私;离职后的限制。 二、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主要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公务员监督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处分制度和公务员正常退出制度。其在反腐倡廉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廉政制度体系不健全。廉政制度体系不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公共服务工作体系缺位,缺乏与之相关的禁止性条款、防范性条款、惩罚性条款等配套制度,使相关责任界定不清晰,致多重法律身份,加大责任追究难度。公务员问责机制的程序单一化,方式机械化,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加之不重结果而轻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廉政制度的发展。

2.公务员队伍整体结构差异大。在公务员招录方面,报考资格条件限制多,“门槛”现象突出,面试设计、考核及标准模糊性强,面试考官易受传统的干扰,主观定性多,缺乏客观录用模块对主观模块的平衡,公开公平原则实现力度不够,单调的定期与不定期部门推荐、会议讨论和表决的考察审核模式。职能分类死板,缺灵活的轮换,用人唯贤、用人唯功的用人原则不明显,民主建设缺位。公务员队伍核心价值观薄弱,整体质量参差不齐,最终拉大了公务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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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整体的结构差异,外加激励机制过于刻板,缺乏多元参与,发挥的影响力不足,最终阻碍了廉政建设。

3.法治与监督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还缺乏许多具体详细的配套法律法规,如行政监察法的配套法规、国家机关公务道德法、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等方面[1]q。同时,也没有独立和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对其进行专门的巡查和监督,导致监察规范不健全,使相关机构核心地位不明确,职责界定不清晰,多重叠交叉管理。在利益协调过程中,“权”对“法”的博弈等问题,廉政职能难发挥有效作用,使得公务员廉政建设受阻。

4.公务员的退出保障制度不全面。公务员从国家公务员体系中退出,一般包括辞退、辞职和提前退休三种情况。目前,有关规定和办法中,对于公务员自愿辞职和提前退休两种情况,缺乏具体细化的规范,使公务员保障制度不全面,公务员缺乏“安全感”,间接的使人员自愿和提前退出意识降低。最终导致岗位缺乏有效地更新,增加就业压力的同时,又降低了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创新,为腐败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生长环境。 三、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健全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首先,在原有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基础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通过相关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加挂牌、优秀非中共专家学者挂职模式,以防腐专职机构职能为载体、整合反腐资源,全方位监督公务员廉政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扩宽其网络覆盖面,强化其对公务员廉政建设的有效管理。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工作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十三检”会议精神,不断推进以服务公众为核心的工作方针政策体系,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的工作体系,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和公信力的自身建设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2]同时,不断完善各体系中的禁止性条款、防范性条款、惩罚性条款等配套制度方面的内容及事项,对有碍廉政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完善问责的机制,加强规范问责程序,改善问责的方式,提高问责执行力,实现问责过程与结果的衔接,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支持。最后,建立一套完整有序的数字化廉政制度运行规则及管理模式,加强公务员廉政信息的公开透明力度,健全有关申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使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多元化。[3]

2.加强和创新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加强和创新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改善,①在公务员的招录、考核、监督与惩处过程中,继续采取并探索科学的招录方法。避免传统方式的弊端,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对公务员进行层层选拔,如增加合作机制,外聘优秀毕业生参与实习,其实习达到相应时限后,由部门组织专门的测试,对通过测试的人员进行录取,或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施行公开招录双向选择的方式,增强整体水平专业化,加强创造公开透明的廉政环境,整合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和综合素质,同时加强“廉政体检”机制建设,从全面、多方位、多视角审视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以更客观准确地对其评价。②职能分类方面,探索更多灵活有效的分类形式。对已录用的公务员,增加“固定+流动”的分类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在不同的时期,进行不同的岗位轮换,加强人员与业务间的流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腐败;③加强建设公务员队伍核心价值观,以试点模范队伍为主力,积极带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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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公务员的集体组织观念,发挥“自我”和“相互”监督的力量,共同推进廉政建设。同时,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1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加强培养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公信力,有助于巩固执政基础,以及借鉴香港的“优质服务奖励计划”机制,设立跨部门、部门、队伍奖励,注重私营机构、公众和社区领袖参与评选,注重公务员队伍精神文明价值观的构筑,促进公务员廉政建设。

3.推进法治与监督廉政制度的效力。依法监督权、依法保障廉、依法实现益,只有法治才能真正的实现廉政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从三个大的方面来规范廉政制度的效力,①立法要严谨具体,操作性强,使有效遏止执法中不严明的地方,保证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全面借鉴2011年11月北京正式颁布施行的《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将《暂行规定》引入公务员廉政建设中,并与《廉政准则》相结合,使其更加有效、科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保证廉政建设的有效、长效,促廉反腐;②加强廉政制度的阳光性,保证党委领导、政府协同和公众参与,广泛地征求和整合各方意见,坚决阻断官本位观念,致力于服务人民,保证廉政制度是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宗旨,并加强政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力度,发挥其影响力和沟通力,增进政务服务的有效力,如2011年11月17日北京开通首个全国各省市区省级政务微博发布群,即“北京微博发布厅”,与网友沟通。③深入贯彻法治政府的理念,实现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变。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法治的形式,约束和监督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现对权力的全面监管,实现法律对政府的制约和监控。

4.完善公务员退出保障机制。2006年7月,中国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此后,各地陆续开始清理合并公务员收入中的各类津贴补贴,即“阳光工资”改革。阳光工资改革后,公务员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构成。但阳光改革进行5年后,全国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工资收入仍然相差巨大。在公务员保障机制中,现有的退出机制与当下现实的“差距”,对新出现的情况有不适用的地方。因此,完善公务员退出保障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①建立健全多元的退出途径,科学合理地设定退休制度中的条件,规范辞职制度,制订退出考核机制及退后管理条例,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问责制”的相关规定,对退出的公务员退后行为进行跟进监督,以防止腐败;②完善公务员退出考核制度。需要确立一套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务员的业绩进行分类、细则划分及建立评价标准,通过建立业绩档案、公开述职、群众民主评议和委员会及专家评议小组等形式,定期对公务员业绩进行考核并作为其退出的依据;③加快公务员退出保障机制的改革。建立公务员阶梯式廉政退休金机制,通过财政预算保障,实现公务员的退出保障机制与社会、市场的顺利对接,有效解决公务员“退出”的问题,进而促进公务员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蒋晓俊,田湘波.国外廉政制度及其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J].社会科学家,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