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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13-04-01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
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
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沈建忠 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苗乐如 杨临萍 程 啸 王 丹 田卫华 李世忠 冯 骏
宋 唯 谢建良 盛常礼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
2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
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
已登记;
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1.0.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术语
2.1.1 房地产 real estate
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
2.1.2 房屋 building
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2.1.3 固定界限 fixed boundary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
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
2.1.6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1.7 合并办理 co-registration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
记的行为。
2.1.8 登记官 registrar
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
2.1.9 登记资料 registered material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2.1.10 登记簿 real estate regi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