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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3季度我国GDP(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
算情况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4-10-22 09:30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方法,2014年1-3季度我国GDP初步核
算结果如下:
表1:2014年1-3季度GDP初步核算数据 绝对额(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7.4 4.2 4.2 7.4 7.1 9.0 7.9 7.0 9.7 6.2 9.1 2.3 9.0 GDP 419908 第一产业 37996 农林牧渔业 37996 第二产业 185787 工业 157057 建筑业 28730 第三产业 19612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23370 业 批发和零售业 38930 住宿和餐饮业 8476 金融业 29655 房地产业 26414 其他服务业 69280 注:绝对额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
表2:GDP环比和同比增长速度 GDP同比增长速度(%) 2013年1季度 1.6 7.7 2季度 1.8 7.5 3季度 2.3 7.8 4季度 1.7 7.7 2014年1季度 1.5 7.4 2季度 2.0 7.5 3季度 1.9 7.3 注:1.环比增长速度为经季节调整后与上一季度对比的增长速度; GDP环比增长速度(%) 2.同比增长速度为与上年同期对比的增长速度。
季度GDP核算说明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 基本概念
GDP(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与服务净出口三个部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1.2 核算范围
1.2.1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自有住房拥有者为自己最终消费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以及付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不支付报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以及部分“未观测经济”等。
1.2.2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本报告中的季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1.3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 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中国从1992年1季度开始核算季度GDP。目前,季度核算采取累计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数据,1-4季度 GDP初步核算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
从2011年1季度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对外发布各季GDP环比增长速度。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CSNA)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近来,国家统计局正在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修订的2008年SNA进行研究,并将逐步对我国GDP核算制度方法进行修订。
1.6 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1.7 用户需求
季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此外,国家统计局定期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季度GDP数据。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类体系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季度GDP核算的行业划分采用三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直接采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但在第三产业中剔除国际组织部分。
第二级分类基本上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9个行业。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服务业包含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9个门类行业。
第三级分类在第二级分类的基础上,将第三产业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部分门类,细化为行业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