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最新版全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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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最新版全文

(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4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一、法规的名称 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高度概括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决定。“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用于贯彻实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办法”和“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体或者专项性的规定;“决定”用于对某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规的题注 法规的题注是法规标题下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显示经过不同立法阶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号内标注。 (一)法规通过前的题注 1.法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拟稿”;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征求意见稿”。

2.提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订草案”。 3.有关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提交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建议修改稿”、“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建议修改稿:用黑体字表示建议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用加框表示建议删除的内容)。 4.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 5.若法规文本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题注表述为“草案二次修改稿”、“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 6.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表决稿”、“修订草案表决稿”。 (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 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注明法规的通过日期、通过机关、通过的会议届次等,经过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注明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日期、机关以及据以修改、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 1.制定的法规题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经修改的法规题注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修正) 经多次修改的法规,在题注中按修改的时间顺序依次标明修改的次数,中间用空格隔开。 3.经批准的法规题注 (×年×月×日×××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4.经批准修改的法规题注 (×年×月×日×××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月×日×××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修正 ×年×月×日云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三、法规的结构 法规一般采用章、条、款、项的结构;根据内容和实际需要,能不分章则不分章,有几条写几条。 (一)法规结构的基本设置 1.章的设置。法规内容较多,需要明确划分若干层次的,可以设章,各章应当有能够概括本章主要内容的标题,同一章内各个条款之间应当具有相对的关联性。除作为附则的章以外,每章不得少于三条。 2.条的设置。条是法规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每条规定一个相对独立的内容,上下条文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条文的长短适当,不宜过长或者过短。条中可以设款或者项。 3.款的设置。如果一个条文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层次,但又不宜分为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