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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平政[2009]44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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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 》(全绿字〔199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国家二级、三级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并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报省林业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2 / 3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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