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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粮科储[2013]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3.0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2013年2月27日以粤粮科储〔2013〕24号发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行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适用本办法。 1 / 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具体对象:
(一)省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省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非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中央直属企业在省内设立的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工作。地级以上市设区但未设粮食主管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为派出机构的,由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授权办理备案。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成立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独立的粮油储存区的,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其所在地的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书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