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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10:20: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有将翻斗落下,而是继续行驶,我们理解原告车辆没有与高压线发生实际接触。 审判员(闫统):被告,你们给原告车辆定损的价格是多少?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29525元

审判员(闫统):原告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代理人(赵美珍):我们有车辆修理费的发票,向法庭提交一下,其他没有补充了

审判员(闫统):被告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没有

审判长(闫思萌):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仍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审判长(闫思萌):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白玲):我们认为电是现在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当中能够理解的一种物体。高压线是有安全距离的,在这种情况下,电实际上是一种物体,也只有与高压电产生接触的时候才会对人身以及财产造成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在此事故中受损车辆是与高压电接触才发生了损失。因为如果没有接触不会产生车辆的爆胎。这恰好符合保险条款里关于碰撞的解释。原告车辆发生损失正是因为与高压电发生碰撞的结果。另外,在保险合同中关于碰撞的解释也没有明确地将无形物体排除在外。

审判长(闫思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电是无形物体。在调查笔录中很明确地显示,车辆是在翻斗没有完全放下来的情况下与高压线距离过近发生电击。距离过近导致电击,这种行为我们可以理解为过错行为,明知有危险而继续行驶而造成的车辆损坏。我们认为在没有直接接触到高压电线而受到电击,这不属于碰撞事故。 审判长(闫思萌):原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白玲):有。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具有商业险的自愿性和盈利性。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机动车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不予登记和检验。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对保险费率予以调控。投保的机动车只要对事故有过错,保险公司不分投保的机动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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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责任大小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全部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所以不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进行合理赔偿,而不是推卸责任。 审判长(闫思萌):被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有。我方认为碰撞指的是被保险车辆及其复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从本案看,电非固态物体,不符合碰撞定义所规定的涵义。所以我方认为这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

原告代理人(白玲):我方就被告方的碰撞定义做如下解释和反驳:电实际上就是一种物体,不管是固态还是其他形态。我方一再强调电这种物体也只有与高压电产生接触,也就是所谓的碰撞的时候才会对人身以及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在此事故中受损车辆是与高压电碰撞才发生了损失,导致车辆的爆胎。这完全符合保险条款里被告方关于碰撞的解释。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我方认为本案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并非与电的直接接触所造成,而是因为电流穿过车辆造成,属于间接损失,而非直接损失,由此也可证明本案发生事故不属于碰撞范畴。 审判长(闫思萌):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白玲):没有。

审判长(闫思萌):被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没有。

审判长(闫思萌):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代理人(白玲):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闫思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白玲):不同意 被告代理人(王艳茹):不同意

审判长(闫思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法庭将另行通知宣判时间。

审判长(闫思萌):现在休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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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韩亚飞):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签名:闫思萌 闫统 张丽华 韩亚飞

时间: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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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模拟法庭总结】

第一 对模拟法庭的认识理解,学习用模拟法庭的意义。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模拟法庭,是指通过模拟表演的形式将庭审过程展示出来的共学习和观赏的一种活动。我们所谈的模拟法庭主要是纯学习性的模拟法庭,它是法学教育方法中的一种。其主要有一下性质:模仿性、学习性、表演性和指导性。

模仿性是模拟法庭最本质的特质。模拟法庭主要模拟庭审过程,其有关的案例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但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虚假模拟出来的,由模拟法庭参与者所扮演,就像演话剧一样。学习是我们模拟法庭最终目的,我们需要通过这个模拟法庭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模拟法庭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不能把模拟法庭纯当做一个话剧表演,要把学习的目的贯穿于始终。合理的指导是完成好模拟法庭的内在要求。模拟法庭离开了老师的指导,仅仅有学生自学自演,是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的。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只有老师指出才能及时发现得以纠正。

二、模拟法庭的积极作用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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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第二 对模拟法庭的自我认识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学员们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王艳茹)

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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