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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

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凉府办发[2012]16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

通知

(凉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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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十二五”期间是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既要打造“工业凉山”,又要建设“生态凉山”,既要开发优势资源,又要加强环境保护,既要消化污染增量,又要削减污染存量,全州总量减排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为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至10%”。其中,除了继续要求以“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存量为基数,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8%外,还新增要求氨氮和氮氧化物分别减排10%的指标,减排领域由工业和城镇扩展到交通和农村。《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强调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蒋巨峰省长在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目标是必须实现的约束性指标,是硬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 2 / 4

提高思想认识,把节能减排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层层落实目标责

任,推进各项工作,以更加坚决的态度和更有力的举措,全面打好节能减排这场硬仗。”201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会议强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制定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完成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见谈话、行政问责、区域限批等措施。要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具有总量指标的地区和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建项目。” 二、总体要求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和惠民生、促和谐的基本任务,牢牢把握“消化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控制总量、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采取新项目审批与老项目改造治理、搬迁、产业升级相结合,继续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确保实现凉山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加快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的生态凉山。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州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4785万吨,同比2010年的3.4785万吨减少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6378万吨,同比2010年的1.6460万吨减少0.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5.3423万吨,同比2010年的5.5533万吨减少3.80%(其中工业+生活减少0.09%);氨氮排放总量为0.5559万吨,同比2010年的0.5755万吨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