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7 1:45: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作者: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建兵 刘冰

行为人以开发商品房为名骗取他人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但并未进行任何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案例要旨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交易秩序,本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以开发商品房为名骗取他人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但并未进行任何房地产开发和买卖行为的,表明行为人是以房屋买卖为旗号,实际目的是骗取他人的财物,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对诈骗罪定罪量刑应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对案发后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梁四昌以在义马市第一中学对面开发商品房为名,先后收取张某某等23人2至4万元不等的预付房款共计68万元,梁四昌与受害人约定了楼层及户型,并开具加盖“河南省上蔡县百尺建筑公司”和“梁四昌”印章的收据,收款后梁四昌一直未建房且也未退还预付房款,受害人多次找梁四昌催要住房,梁

以种种理由推辞。2006年1月梁四昌携款潜逃,至2011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2005年3月和10月,被告人梁四昌以缺少经营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归还1.8万元后,携余款潜逃。

裁判结果

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四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责令被告人梁四昌退赔收取被害人张某某等23人的预付款及李某某的借款。一审宣判后,梁四昌以收房款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借李某某的借款,已付过部分的利息,应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为由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三刑二终字第14号判决: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四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四昌向各被害人退赔非法所得74.2万元。

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