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4:27: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第11题:
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共同享有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12题:
章某是某代理公司的一名专利代理人,他的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A、章某私下接受好友徐某的委托,代理其申请专利,并收取了代理费 B、章某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C、章某将其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中了解的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告诉了好友徐某
D、章某在该代理公司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报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招聘公务员的考试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被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第13题:
以下有关专利代理机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B、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C、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D、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14题:
下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决定之后,他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B、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C、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D、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审理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15题:
甲于2003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3月11日公布,并于2006年6月16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乙于2004年1月6日自行研制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发明,并随即予以实施。2004年8月4日甲获知了乙实施该发明的情况,向乙发出了信函,明确告之其已就该发明提出了专利申请,要求乙停止实施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6月16日之间,就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不必就其在2005年3月11日前实施该发明的行为向甲支付任何费用
C、甲可以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6月16日之间,要求仍在实施该发明的乙支付适当的费用 D、如果乙在2006年6月16日后仍继续实施该发明,则甲可以对乙提起侵权诉讼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16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内窥镜诊断方法 B、一种日历的编排方法
C、一种移动电话机的操作说明 D、一种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设备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5.1规定:为实现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第17题:
某出版物标注的印刷日是2005年11月,则在专利审查中应如何认定该出版物的公开日? A、无法认定其公开日 B、2005年11月1日 C、2005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31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1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第18题:
甲于2003年3月14日在我国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9月24日公布。以下内容相同的申请哪些构成了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A、乙于2003年2月14日在日本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9月17日公布
B、乙于2003年2月21日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国际公布日为2004年10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5年3月1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05年8月1日
C、乙于2003年3月14日在我国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10月15日公布
D、甲于2003年3月1日在我国提出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4年6月3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新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在历年真题中,尤其是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那些真题,题干中给出的时间都在新法生效之前。这些题目,严格来说应当适用旧法,但为了便于考生应试,本解析一律适用新法。同样,其他法律如果修改,那相关题目也一律适用新法,而不考虑新法生效的实际时间。 第19题:
甲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11日。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甲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请求书中作了其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甲在何时提交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期限?
A、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 B、在2006年5月11日前 C、在2006年5月26日前
D、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的三个月内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可见,要求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应当履行两个手续,其一是在提交申请时声明,其二是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在本题中,甲提出申请的日期为2006年3月11日,因此,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以及2006年5月11日前提交证明材料都是符合规定的。 第20题:
甲于2005年5月9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制的新产品,2005年9月1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电子产品》上对该新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乙于2005年10月10日独立作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新产品,并于2005年10月15日提出了专利申请。甲于2005年11月1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出版物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甲的发明享有六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并不丧失新颖性 C、乙的发明属于独立做出,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D、乙的发明丧失了新颖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本题中,甲于2005年5月9日的公开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其2005年9月10日在《中国电子产品》上的公开发表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导致其于2005年11月1日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丧失了新颖性,因而,甲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对乙的申请而言,由于甲在2005年5月9日的展出行为和2005年9月10日的发表行为都发生在其申请日之前,从而破坏了乙申请的新颖性。因此,乙的申请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21题:
申请人甲于2005年5月9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05年8月12日下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专利申请;申请人乙于2005年7月8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05年8月12日上午到邮局用挂号信将专利申请文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邮戳日是2005年8月12日。假设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直接授予甲 B、直接授予乙 C、直接授予甲和乙
D、授予甲和乙协商确定的申请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22题:
对于一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其优先权期限内发生的下列哪些事件不会损害其新颖性? A、他人就相同主题在我国提出另外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他人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一本国外刊物上公开 C、一家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D、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在外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