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7:28: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作心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201X年《刑事诉讼法》首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并将该项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探索逮捕和羁押分离,节约司法诉讼成本和防止羁押场所犯罪交叉感染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步创立,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羁押,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若没有做出撤销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羁押状态将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时。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往往重视惩治犯罪而轻视保障人权,一押到底、一关到底的状况在实践中较为突出,我国看守所人满为患现象也愈发严重,这不仅反映出我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同时也说明实践中存在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为切实改变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状况,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诞生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该制度诞生的意义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尊重服从宪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

200X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1X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将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由于受传统办案思想影响,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随着人权保障原则写入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因此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对宪法的尊重和服从,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工作的重视,对于改变传统司法机关办案理念、执法观念有法律意义。

(二)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工作职能定位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林钰雄指出:“检察官之职责不单单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既要保护被告人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新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赋予检察机关,是因为“检察机关是中国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控制的相对最好的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符合宪法设置人民检察院的立法目的和历史使命,这不仅深化巩固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也进一步强化并拓宽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手段和内涵,对于强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并保护被追诉人权益不受侵犯有深远意义。

(三)探索捕押分离,厘清破案需要和羁押必要性界限

在西方,无论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还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都实行“捕押分离”制度。西方所称之“逮捕”只是一种强制相对人临时到案的措施,该逮捕不必然导致羁押状态,而羁押状态必须经过预审法官的审判裁决。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司法警察员依据逮捕证逮捕嫌疑人后,。。。如认为无留置必要,应即释放,认为有留置必要时应当在嫌疑人受拘束后48小时内,将嫌疑人连同文书及物证一并移送检察官。”第204条规定:“检察官接受依据逮捕证逮捕之嫌疑人后,。。。如认为无留置之必要时,应即释放,认为有留置之必要时,应于收到嫌疑人之时起48小时内,声请法院羁押之。”西方的“捕押分离”体制很好得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益,值得我们参考学习。因此,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探索逮捕和羁押的适当分离,厘清强制措施和羁押状态的界限有积极意义。

(四)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地方财政资金压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的犯罪率逐渐上升,部分看守所因关押人员过多而达到饱和,把部分羁押人员转移到比较偏远的看守所,而如此之多羁押人员的收监、管理、转移等工作不仅加大了管理难度,也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如果按此趋势发展,未来必将使政府财政为此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大大提高诉讼成本。过多的羁押人员,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减少地方财政开支,避免浪费不必要劳动力,缓解目前看守所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的现象有现实意义。

(五)防止交叉感染,杜绝羁押场所的串供、通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