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1:18: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

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赣环法字[2006]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赣环法字〔2006〕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和赣府发〔2005〕4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6〕04号)要求,省环保局对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进行了清理,现将《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参考并按要求编印好本级环境执法依据目录。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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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信访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和伴生放射性 2 / 5

矿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29条 第1款 、第34条 第2款 。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4条 。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放射性物质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6条 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30条 、第35条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20条 。

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6条 第2款 。 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5条 第2款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10条 。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57条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22条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7条 第3 、4 、5款 。

7、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23条 ,第59条 第1款 。 8、医疗废物水路运输批准(暂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名录)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