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3:29: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施工作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所拖欠的合同价款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施工作业分包人的工期。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施工作业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施工作业分包人施工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施工作业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 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向工程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26.2 施工作业中,如施工作业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工程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工程承包人索赔成功后,应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作业分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取得分包价款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施工作业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作业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施工作业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索赔。
27 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成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作业: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 28 不可抗力
28.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施工作业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认为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通报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损失情况及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人员伤亡、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停、窝工损失,由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4)停工期间,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9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9.1 在施工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期。如施工作业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9.2 施工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应提出处臵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合同工期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30 合同解除
30.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分包价款,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停止施工作业。停止施工作业超过21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分包价款,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施工作业分包人违反本合同11条12款规定,工程承包人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30.2 施工作业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施工作业分包人终止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施工作业分包人已完工程量的分包价款,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0.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0.4 施工作业分包人因质量、安全、管理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工程承包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施工作业分包人应予以接受。
30.5 合同解除后,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合同价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其他条款的效力。
31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施工作业分包人执 份。
33 补充条款
。
34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施工作业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附表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