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0:00: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黄山市数字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1条
为了依法规范黄山市数字制造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中心广大研究人员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2条
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中心下属各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定义
第3条
科技成果:指中心研究人员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中心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中心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4条
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
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5条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章 职责
第6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研究所负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心下设各研究所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第7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中心下设各研究所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 第8条
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9条
中心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第10条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1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中心成果完成人或中心下设研究所,代表中心在中心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中心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12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中心合作企业转化,中心下设个研究所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合作单位对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第13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中心报告并与中心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中心应享有的权益。 第14条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中心办公室、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中心办公室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15条
成果转化合同须由中心和法律顾问(挂靠黄山学院)共同审核,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律顾问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办公室主任代表中心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中心下设各研究所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第16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17条
中心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18条
中心办公室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
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 技术权益
第19条
中心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中心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20条
中心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中心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21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中心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