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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

意见的报告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7.04.09 【实施日期】198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7年4月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王汉斌)

本次会议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7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245件,共262件。其中,政法方面70件,财政经济方面127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65件。这些议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重要的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建议将39件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中,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15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1 / 5

的1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9件,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2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

的1件。具体议案见附件一。另有223件,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其中有关政法方面52件,财政经济方面115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56件。具体议案见附件二。

此外,截至4月8日止,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182件。对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处理办法,分别交由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附件一:

拟交有关部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39件)

(一)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15件:

1、安徽省代表团、李登瀛等37名代表:建议制定“人民代表法”(第17号、63号); 2、卢钟鹤等32名代表、王学善等32名代表、史定潮等31名代表、马龙翔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人事管理法”、“公务员法”和有关干部任免考核的行政法规(第41号、77号、78号、82号);

3、于兰馥等33名代表:建议制定“人才法”(第39号); 4、官宝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法”(第85号); 5、曹绍琼等35名代表:建议尽早制定“律师法”(第138号); 6、金立强等34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改造条例”(第139号);

7、刘运来等34名代表、张荫锡等33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和对被处以劳教 2 / 5

不服可向法院上诉的法规(第136号、219号);

8、荣广宏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公司法”(第51号);

9、吴宏美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8号); 10、李之珍等31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档案法”(第49号)。 (二)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12件:

1、张光寅等30名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经济与财政工作的监督(第48号); 2、郑霖孙等32名代表:改进财政体制,平衡财政收支(第86号);

3、李永新等32名代表、韩晶岩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完善工业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审批程序(第209号、255号);

4、李云龙等41名代表、黄荣等33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物价法”(第23号、125号);

5、高庆狮等32名代表、裔式娟等34名代表、章瑞英等31名代表、张长江等35名代表、罗国英等32名代表:建议物价指数与工资挂钩,并应有法律保证,使职工实际收入不受物价影响(第28号、92号、108号、217号、224号);

6、程宏盛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矿山安全卫生法”(第195号)。 (三)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9件:

1、王锡庶等30名代表、沈敏娟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教师法”(第190号、248号);

2、许学受等58名代表、胡克实等42名代表、许学受等33名代表:建议实行技术职称制,并对高级技术职称评定立法;技术职称改革实行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实行学衔制(第20号、164号、262号);

3、裘维蕃等39名代表:建议将每年4月中一周定为“爱护野生动物宣传周”并尽快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6号);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