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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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臵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四)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五)其他可以收购的。

第六条 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收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 (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地形图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土地收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土地收购业务;

(二)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收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第九条 土地收购申请受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碍土地收购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当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臵、四 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不再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