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 - 国际私法66505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3: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b) c) 可重新裁决的,尽量让仲裁机构,重新裁决 有超裁的,仅对超裁部分撤销 (三)、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司法协助 1) 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对具有中国籍人的送达,可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送达 4) 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 6) 受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外国法院,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送达 途径: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经由司法部转递最高院,再由最高院交有关法院送达 1) 主要方式 a) 代为取证,我国,国与国 b) 领事取证,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直接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c) 特派员取证:我国一般不允许,但特殊情况除外 d)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禁止 2、域外调查取证 2) 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1)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方式 a) 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 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方式 a) 当事人直接向我国中院申请 b) 可通过外国法院,依照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一)、区际文书送达 1) 机构 a) 均须通过各高院与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送达 b) 最高院可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送达(单项) 内地与香港之间2) 程序 的文书送达 送达司法文书,应按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不论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费用互免 3) 期限 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 1) 机构 a) 均须通过各高院与澳门终审法院进行送达 b) 最高院与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双向) 内地与澳门之间2) 程序 的文书送达 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执行委托事项 3) 期限 同上 (二)、区际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范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诉讼有关的证据 围 双方相互委托调取证据,须通过内地高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 2、机构和期限 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1、机构和期限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受理 可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申请 2、不予认可的情1) 经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形——程序违法2) 未经认可效力: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应予受理

的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1) 大陆方面: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2) 澳门方面: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初院执行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

冲突规范 1、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 涉外因素: 一般规定 1) 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3)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1、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国籍 2、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 2、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 1、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行为能力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国籍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住所 外国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法人 营业所 2、 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行为能力 确定。外国法人在外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外国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1)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 3) 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 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1) 运送中的物品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2)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例外 3)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适用法人属人法 4) 遗产继承 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我国,当事人没有选择可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不动产 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1) 所有权:船旗国 海商物权 2) 抵押权:船旗国,但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 所有权:国籍登记国 航空物权 2) 抵押权:国籍登记国 3) 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1、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例外: 1) 合营企业的合同的有关问题适用中国法律 2)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3) 除中国银行同意外,外商向中国银行借款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之债 国籍管理补缺原则:我国法律和参加国籍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民诉》F243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债权 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涉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侵权之债 2、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 双重可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 法院地法原则:公海碰撞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船旗国法原则: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在何地(包括公海)碰撞,适用船旗国法。 不当得利行为地法 无因管理行为地法 1、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2、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4、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5、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 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地 4、 船旗国法原则:所有权,船旗国;抵押权,船旗国;但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5、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地;航空器国籍国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只要符合我国结婚条件,即可。 1、 先决: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双重适用原则,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法律,也要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法律。在中国收养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见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票据 商事 海事 民用航空 结婚 离婚 收养 扶养 继承 无人继承 外国不同地区不同法律 区际司法协助 家庭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区际司法协助 1、 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送达; 2、 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 3、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4、 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 1、 内地法院和澳门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澳门特区高等法院送达 2、 受委托方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3、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4、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 1、 双方相互委托调查取证,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 2、 委托方法院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 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4、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5、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托方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

台湾地区判决效力 台湾地区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地中院申请 1、 效力未确定 2、 被告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未得到适当代理 3、 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 订有仲裁协议 5、 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此判决已被人民法院承认 6、 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台湾地区判决内地不予认可情形 国际私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多事的东风,又冉冉地来到人间,桃红支不住红艳的酡颜而醉倚在封姨的臂弯里,柳丝趁着风力,俯了腰肢,搔着行人的头发,成团的柳絮,好像春神足下坠下来的一朵朵的轻云,结了队儿,模仿着二月间漫天舞出轻清的春雪,飞入了处处帘栊。细草芊芊的绿茵上,沾濡了清明的酒气,遗下了游人的屐痕车迹。一切都兴奋到了极点,大概有些狂乱了吧?在这缤纷繁华目不暇接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