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3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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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43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1.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条件后,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2.企业改制、公司上市或市政府进行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处置土地资产,如土地用途与现规划要求不符,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3.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4.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5.出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购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6.经济适用住房、回迁安置住房等配建的底商已经建成,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7.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公式核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的用地审批

8.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手续前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9.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新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1.5倍以上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购)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新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1.5倍(含1.5倍)以下的,可以进行新建、扩建、翻建,如容积率有提高,应依法缴纳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1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生产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1.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四、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12.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

13.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出让合同可约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4.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保留划拨或租赁使用的期限为5年,期限从第一次保留划拨或租赁起累计不得超过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