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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0:3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成文法中的认可

学号:H033560004 李智晶

摘要: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曾维护少数民族的共同利益、维持少数民族社会的秩序、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传递少数民族文化;但如今也无法适应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习惯法必须向成文法转型,构建民族法律体系。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成文法;法律体系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由于民族众多,因而各民族习惯法千差万别。但无论怎么说,千百年来,习惯法通过口头传诵方式,涉及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各少数民族广为传承和接受;通过“风俗的统治”,干预社会生活,调节人际关系,维护少数民族社会秩序,促进少数民族社会安定与发展。成文法要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个因素即国家强制力和民众的价值评价力量。就这点而言,成文法的落实和推广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民众对法的价值观,有了这一价值观,人们才能够从内心支持和拥护成文法。当前正努力将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推行到少数民族社会时,由于习惯法的缘故,成文法还没有从根本上同化人们的价值观和内心需要,因而国家成文法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影响十分有限。这种情况,无法适应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因此民族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型势在必行,使成文法成为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与功能

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习惯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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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民族习惯法是中国各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它为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传递民族文化起了积极的作用。①

(一)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主要包括:

(1)社会组织与首领习惯法。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与首领习惯法规定社会组织的组成与结构、首领的产生、首领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婚姻习惯法。婚姻的缔结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繁衍的保障,因此各民族都非常重视婚姻问题。各民族的婚姻习惯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缔结程序、夫妻关系、离婚等方面的内容,对婚姻和夫妻关系做了全面规范。这些规范既考虑到婚姻所固有的自然属性,也注重婚姻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功能。

(3)家庭及继承习惯法。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是民族社会的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担负着生育、抚养、教育、生产等职能。各少数民族都有大量有关家庭及继承的习惯法,对家族家庭父母子女关系、亲属关系、继承人、继承的原则、继承程序等做了规范,以维系家庭成员感情、维护家庭的和谐。

(4)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的习惯法。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还通过对丧葬、宗教信仰、社会交往等方面进行规范,使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领域都有法规范进行调整。有关丧葬的习惯法,主要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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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制、葬地、葬仪(停灵、入殓、祭灵、埋葬)及服孝等方面,充分反映了各民族生者对死者的缅怀情感和心理状态;有关宗教的习惯法对宗教信仰、宗教职业者、宗教活动和宗教节日等进行了规定,从而对民族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关社会交往的习惯法,对交往的原则、交往的礼节、注意事项等有所规定,要求“礼仪”、“宽厚”待人,丰厚待客,积德行善。

(5)生产及分配习惯法。各少数民族赞美勤劳、斥责懒惰,在千百年的生产劳动中,形成了许多习惯法,有关于农业生产的,有关于牧业、狩猎生产的,也有关于渔业生产与采集方面的,这些习惯法反映了人们对于自然现象和客观世界的认识,包含了人们的生产实践的经验积累,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满足了社会成员的需要。各民族生产及分配习惯法规范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劳动日期、生产互助、生产工具的使用及劳动产品的分配;规范了狩猎组织、狩猎生产以及猎获物的分配原则、分配范围、分配数量与顺序等;规范了渔业组织和渔业生产的时间、地点及产品分配等。

(6)所有权习惯法。各少数民族的所有权习惯法主要包括:一般财产所有权,山林土地所有、占有、使用权,草场占有权,牧场占有权,渔场占有、使用权等。一般财产所有权主要是有关财产所有的主体、财产的取得以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处分等方面的规范。山林土地所有、占有、使用权主要是山林土地所有占有的主体、种类、所有、使用权限、界限标志等方面的规范。牧场、草场占有权主要是有关牧场草场的占有方式、占有使用权限、四周界线、调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渔场占有、使用权主要是有关渔场的占有、使用等方面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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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7)债权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流的增多,各少数民族的土地买卖、土地典当、租佃、雇佣、借贷和商品交换关系也有了相应的发展,有关债权的习惯法也应运而生,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各民族的习惯法对土地买卖的条件、范围、手续、契约乃至价金等做了规定;对于土地典当的手续、契约、期限、价格及回赎等方面作了规定。各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关租佃的规定主要包括租佃的租额、租制、手续、契约等方面的内容。各少数民族有关雇佣的习惯法,主要是对雇佣的种类、工资、期限、手续等做了规定。各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定了借贷的种类、手续、契约、利息等内容,并对欠债不还者给予各种处罚。

(8)刑事习惯法。少数民族的刑事习惯法,详细、全面地规定了对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殴斗伤害、偷盗、强奸、通奸、损坏财产、违反公共利益、抢劫、拐带等行为的处罚,保障民族成员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民族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民族社会的发展。

(9)调解处理审理习惯法。各少数民族调解处理审理习惯法,对调解处理审理的程序、人员、结果、神判、械斗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解决民族地区的各种纠纷,处罚违反习惯法的行为,维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权威和尊严。

(一)民族习惯法的功能。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功能是指它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维持社会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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