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5:37: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环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环保核查工作,提高环保核查服务水平和效率,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环保核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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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环保核查工作,提高环保核查服务水平和效率,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经营管理者(统称申请人)环保核查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在我市设有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环保核查的协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保核查是指市、区环保部门(统称环保核查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对该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企业投资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或其他环保行为、表现,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或说明的行政服务行为,包括:

(一)申请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 (二)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的环保核查; (三)上市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四)申请ISO14000认证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五)申评环保或其他名优标志的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六)参评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七)其他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环保守法情况核查。

第四条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环保核查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第三条第 2 / 3

(一)、(二)、(三)、(四)项环保核查工作。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

环保核查部门按照市、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分工分别负责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七)项环保核查工作。

第五条 环保核查遵循规范、严格、全面,以及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的原则。 环保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保核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配合,按照本规定完成环保核查工作。

第六条 环保核查部门应自申请人提出环保核查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近3年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

有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的,可依申请人要求确定环保核查时段。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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