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17:49: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积极引导和发展我市旅游房地产业,加强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建设、销售、经营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维护建设单位、购房者及物业经营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以商品房开发模式将酒店的客房产权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将客房交由酒店管理单位以酒店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酒店公寓,是指建设单位按酒店标准建设的房屋,购房者可用于休闲、度假、疗养或委托经营。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属旅游房地产项目,适用国家、我省及我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销售、房屋登记、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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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及酒店公寓的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经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原则]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的开发经营,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高起点配套、综合开发、规范经营。

第五条[项目用地]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用地属旅游房地产项目用地,选址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标准]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属公共建设项目,建筑外观按公建标准建设,每套(间)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60平方米,具体建设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旅游部门制定。

第七条[统一名称]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时,其项目名称统一标明为XX产权式酒店或XX酒店公寓。

第八条[权利义务]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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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购房者、物业服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预售许可] 产权式酒店及酒店公寓可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位销(预)售。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的预售条件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外,其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至少达到主体封顶。

市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预测绘管理] 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公寓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建筑面积及共有范围等,但不计算共有部分分摊至各专有部分的分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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