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规【2010】1号(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0:57: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2.1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 < 2 . 5 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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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

2.2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 T50353一2005)执行,同时要求:

2.2.1 阁楼层高在1.2 ≤H<2.2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 ﹥2 米的算全部面积。 2.2.2 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仅有柱、平台、护栏、栏板而无外墙外窗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3 建筑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4内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8㎡ ,或其进深>2 米(形状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计算)的算全面积(入户花园可参照内凹阳台执行,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外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0㎡或进深>2 米的算全面积。其它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2.2.5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B / T 50353 一2005 )3.0.16条执行;只要阳台上部有永久性顶盖,不论其高度,均作为阳台,不作为露台。

2.2.6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的飘窗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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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窗的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2.1米的飘窗,计算全部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在1.5米≤H≤2.1米之间的飘窗,计一半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l.5 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2.3 容积率的计算

除以下规定情况外,原则上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一2005 )执行。

2.3.1阁楼檐口高度<2.2 米,按2.2.1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阁楼檐口高度≥2.2米,按2.2.1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3.2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层高H>4.5米,按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8 米,并且层高4.5< H≤6米,按建筑面积的2 倍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层高>6 米,按建筑面积的3 倍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3.3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 3.0 )米,按H/3.6 ( 3.0)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2.3.4 建筑物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2米≤H<2.5米的,计算建筑全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H < 2.2 米的,计算1/2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3.5 地下及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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