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重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4:00: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章: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律由什么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被称为“母法”。2、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5、国际条约:指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

第二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一)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 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第四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制度。

3、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4、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5、环境标准体系: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国家级、地方级(省级)、国家环保总局 。

6、环境标准的制定因素:环境基准、经济和技术的可能性。

第六章:1、环境资源管理的概念: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指挥、组织、规范、监督的职能,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章:1、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位置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有六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气环境标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4、(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水环境标准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1、保护耕地的规定:㈠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㈡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㈢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㈣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㈤鼓励合理开发为开发利用的土地㈥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2、水资源保护的原则: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4、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矿产资源也是)

第十一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具有广泛性)(2)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环境违法行为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的,屡犯是少数情况,因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必备要件;而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了解: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情况

比较复杂并有一定特殊性。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往往也是违法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危害环境的行为多数是在工业生产、资源开发活动中产生的,这些行为有其社会的必要性、合理性,故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政制裁的方式: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4、环境行政诉讼: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5、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一般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6、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⑴不可抗力(2)由于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行为违法性::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后果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7、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