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哪些税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22:49: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哪些税种?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1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1.营业税 (1) 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两个 (2) 特殊规定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

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税,而是按照租赁业税目纳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3) 纳税地及纳税时间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单位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 抵减问题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费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4.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