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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煤炭资

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煤炭工业

【发布部门】矿产储备委员会地质矿产部(已变更)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06.29 【实施日期】198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 关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1984年6月29日)

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质量,严格把好审批关,确保煤矿设计、建设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勘探报告的范围及其与省(区、市)储委审批工作的分工:

1.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审批国家投资建设的大型煤炭基地中属部级管理的特大型矿井、露天勘探项目、涉外项目以及有必要由全国储委审批的少数重要项目,其余项目由矿区(井)所在省(区、市)储委各组织审批,必要时全国储委有权提出复议。

2.省(区、市)储委负责审批地方投资建设的精查地质报告及各种最终勘探报告;国家投 1 / 2

资建设的中、小型精查报告和各种最终报告;以及划归全国储委审批以外的大型建设项

目的地质勘探报告。(凡不属于精查及最终的各类地质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统一按全国储委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在尚未颁发前,暂按煤炭部1980年颁发的“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大队、地矿局或大区地质局,应在每年十二月上甸以前,将下一年度提交储委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明细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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